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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浙皖渝工商局整治霸王条款银行业金融合同成重灾区

时间:2018-03-27 15:12:59

近日,江苏、浙江、安徽、重庆等多地工商局开展了合同条款的整治工作,商业银行长久以来存在的霸王条款问题再一次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而从整治结果来看,情况显然不容乐观,浙江省工商局对各家银行的格式合同审查结果显示,80份银行业合同的格式条款绝大多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银行业基于控制风险和防止不良贷款,在部分合同中设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共计564条,涉及问题795个。同月,安徽省工商局则因《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约谈了某国有大行安徽分行;重庆市工商局则对数百份工商合同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银行按时进行修改,但仍有三家银行拒绝执行。

工商局大力整肃

重庆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陈秋香指出,银行合同主要存在加重借款人责任、排除持卡人权利、免除银行责任、扩大银行权利等方面的问题。

本报记者发现,对于银行业霸王条款的清理,其实早在2013年就开始,当年9月份,*工商总局下发通知称,从2013年10月份到2014年2月份,全国工商系统将集中开展对银行、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监管工作,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加大对银行、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力度,完善合同格式条款监管长效机制。

长达一年多时间的整肃,在今年年底收到了效果。今年9月份,浙江省工商局收集了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杭州银行、温州银行、绍兴银行、嘉兴银行、金华银行、台州银行、泰隆商业银行、民泰商业银行、稠州银行等十家银行的个人借款合同、消费类(抵押、质押、很高额抵押等)保证合同、信用卡合同等八大类消费类合同,共计80份,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合同进行了全面审查,集中从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文字用语的恰当性三方面对合同提出评析意见和修改建议。

审查结果显示,80份银行业合同的格式条款绝大多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银行业基于控制风险和防止不良贷款,在部分合同中设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共计564条,涉及问题795个。

浙江省工商局指出,在此次开展的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专项行动中,工商部门发现了银行业格式条款中存在诸多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很主要的就在于不平等。现很好治疗癫痫医院阶段,银行业的地位是比较特殊的,在经营中具有一般经营者所不具备的优势。正是这种特殊的地位与优势,使得企业和消费者在与之打交道、签合同时,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面对银行单方面制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只能选择是,或者不是,并没有平等协商的余地。正是这种合同签订双方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造成了许多霸王条款的出现。

受托负责宁波市审查的宁波大学郑曙光教授介绍,各家银行比较重视借款/担保合同的文本设计,能较好地分配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的针对性设计以防范与控制金融风险,但是,也有相当部分合同条款存在通过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

此外,安徽省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也就《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约谈了某大行安徽省分行。

霸王条款藏得深

霸王条款繁杂且隐蔽,由于投资者的金融知识不足,也很难发现问题并进行投诉。

消费贷款服务合同格式的不公平条款就是典型之一。例如,在银行合同上写着,甲方(注:指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抵押登癫痫的很佳饮食记费、保险费、评估费及其他合癫痫对寿命有多大影响理费用。

而根据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而房屋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理应承担抵押登记费的支付义务。这就约定违规转嫁抵押登记费给借款人,属于加重了借款人责任、免除银行责任的条款。

根据银监会很新数据,从今年前10个月全国银监系统受理的信用卡投诉情况看,主要集中于信用卡服务提供、营销推广、收费定价、盗刷、委托外包公司催收欠款五类问题。作为投诉的重灾区,信用卡合同范本中也有许多不平等条款。

例如合同中写明,本合约所依据的《信用卡章程》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以及附属卡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甲方、乙方及其附属持卡人均有约束力。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合同当事人并不具有单方任意变更合同的权利。一经公布即为有效的表述,排除了持卡人在合同变更过程中磋商的基本权利,该约定不符合自治的合同精神,也侵害了持卡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因此,即便银行无法满足逐一与客户协商的理想要求,退而求其次,银行必须为消费者预留是否接受变更的缓冲时间。在该段时间内,消费者如果不接受变更的内容,自然会选择注销信用卡,而不是被动接受。

因此,重庆市工商局建议,将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条款,修改为经乙方同意后即为有效等类似条款。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合同的霸王条款也十分惹眼。

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往往强调不保证收益甚至不对本金负责,同时却规定若理财产品收益超出预期,则直接计入自身管理费。也就是说,超额收益被银行独吞,投资亏损则客户买单,在这当中,银行还要收取大量的手续费。

一位股份制银行理财师认为,每家银行的理财产品资产配置不同,收益率有高有低,这其中银行只是为客户研发出产品,客户买者自负盈亏,从银行的角度而言,合同事先约定,投资人也应该尊重合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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